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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07-28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 告 2021年第2号

【是否有效】全文失效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 20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75085 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高限额调整为 2 253 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 751 元/月。

以上标准自 202 1 年 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2020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8日

链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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